结论先给:固定总价合同里,范围变化要按“原报价的计价单位”折算增减项,而不是按供应商临时报的小时单价或市场参考价。如果原报价只给了一个总价、没有可拆分的单位价格,那么任何范围变化都缺少计算基础,此时正确动作是先补一份单价明细,再谈增减;否则你只能接受对方重新报价,失去用原口径约束总价的能力。
固定总价锁的是“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量”,不是“所有可能被提出的需求”。免费营销工具这类项目常见范围漂移:原本只做落地页埋点,后来要求加渠道归因看板;原本只配置一个表单,后来要求接三个平台。变化本身合理,问题在于用什么尺子量。
如果合同只写“总价 X,交付一套营销工具配置”,没有任务清单和单价,增减项就无从谈起。此时供应商报的“加一项收 Y”是重新议价,不是按原合同折算。
第一种是按原报价单价折算。成立条件:报价单里每个可交付项都有独立价格,且单位定义清楚,例如“每张落地页 800 元”“每个渠道对接 1200 元”。代价是你必须接受原单价可能高于当前市场价,换来的是范围变化不需要重新谈判总价结构。
第二种是按工作量重新报价。成立条件:原报价是打包价、没有可拆分单价,或变化性质与原范围差异过大,例如从配置表单变成开发自定义数据管道。代价是每次变化都要走一轮报价,周期拉长,且对方有动机把变化项报高。
判断依据不是“哪个更便宜”,而是“原报价有没有可复用的计价单位”。有,就用第一种;没有,就用第二种,但要意识到你放弃了总价约束。
假设原合同总价 20000 元,包含 10 张落地页、2 个渠道对接、1 套表单配置,报价单写明落地页 800 元/张、渠道对接 1200 元/个、表单配置 4000 元。现在客户要减 2 张落地页、加 1 个渠道对接。
按原单价折算:减少 2×800=1600 元,增加 1×1200=1200 元,净减 400 元,总价调整为 19600 元。这个结果可验证,因为每一项都能对应回原报价单。
如果原报价只有“20000 元打包”,同样变化对方报“减 1000、加 2000”,你无法判断是否合理,只能接受或重新招标。这就是缺少计价单位的代价。
如果变化项与原范围不属于同一类工作,按原单价折算会失真。例如原报价是“免费营销工具的标准配置”,变化项却要求定制开发一个原工具不支持的归因模型。此时原单价没有覆盖这类工作的成本结构,强行套用会让供应商亏损,也会导致交付质量下降。
另一个反例:原报价单价明显低于市场水平,是因为打包了规模效应。单独增减一项时,供应商无法复用规模效应,按原单价折算同样不成立。判断标准是“变化项是否与原范围共享同一成本结构”,不共享就不能直接套用。
如果原报价没有可拆分单价,下一步动作是要求供应商补一份“范围-单价对照表”,列明每类可交付项的单位和价格,并注明哪些变化按此表折算、哪些需要重新报价。这个动作的结果直接决定你后续能不能用原口径谈判:拿到对照表,增减项就有计算基础;拿不到,就要在合同里写明“范围变化需双方书面确认新单价”,避免口头报价。
如果已经有单价明细,下一步是核对变化项是否落在原计价单位覆盖范围内。落在范围内,按原单价折算并书面确认净增减;落在范围外,单独走重新报价,不要混进原总价里稀释责任。这样做的结果是每次范围变化都有可追溯的计算依据,而不是每次都被动接受一个新总价。